根據該《辦法》,為改善居民營養狀況而開展的預防控制營養缺乏、營養過剩和營養相關疾病等工作,統稱營養改善工作。衛生部制訂、實施國家營養監測計劃。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,組織制訂、實施營養監測方案。營養監測應包括不同人群的食物攝入、膳食結構變化狀況,宏量營養素、微量營養素的營養狀況,蛋白質—能量營養不良、貧血、鈣缺乏、維生素A缺乏等狀況,超重、肥胖及營養相關疾病狀況等。
該《辦法》規定,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把營養改善工作納入公共衛生范圍,采取綜合措施,普及營養知識,倡導營養理念,改善營養狀況;并根據全國營養改善工作計劃,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,制訂相關營養改善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。中國疾控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負責全國營養改善工作的技術指導。地方各級疾控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營養改善工作的技術指導。醫院應當加強臨床營養工作,有條件的應當建立臨床營養科室。
該《辦法》還要求,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營養干預納入地震、水災、旱災等自然災害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預案,對營養食物的供給和儲備提供專業技術指導,預防與減少急性營養不良發生。對災區居民進行營養干預應當優先照顧兒童、孕產婦、老年人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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